你是服务提供者还是技术支持者,决定你备不备案
三档主体判定标准
判定核心看两点:是否直接面向公众提供服务,以及是否仅提供底层技术。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的组织、个人。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是指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组织、个人。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第一档是提供者。特征是你直接面对最终用户,用户注册、付费、使用你的产品。例如你开发一个 AI 写作工具,用户直接访问你的网站或 App。
第二档是技术支持者。特征是你向其他开发者或企业输出模型能力,他们再包装成自己的产品。例如你提供大模型 API,客户拿去做客服机器人。
第三档是两者都不是。特征是仅内部使用,未向境内公众提供服务。例如企业用 AI 优化内部代码,不对外销售。
套壳调 API 的归类误区
很多团队认为调用公有云大模型 API 就是“技术支持者”,这是常见错误。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指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组织、个人。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这里有个关键区分: - 如果你调用 API 后,直接向 C 端用户展示生成内容,你是提供者。 - 如果你调用 API 后,再提供 API 给其他开发者调用,你是技术支持者。 - 如果你调用 API 后,仅内部使用,两者都不是。
套壳应用(Wrapper App)通常直接面向 C 端用户,因此属于提供者,必须备案。
| 场景 | 角色判定 | 备案义务 |
|---|---|---|
| 调用 API 做 C 端 App | 提供者 | 必须备案 |
| 提供 API 给 B 端开发者 | 技术支持者 | 参照备案 |
| 内部使用 AI 工具 | 无 | 无需备案 |
备案义务的具体差异
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注意“参照”二字。技术支持者的备案流程与提供者基本一致,但具体执行细节存在差异。
备案系统为 beian.cac.gov.cn,只能由主体自己提交。
根据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信息。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舆论属性判定难点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是备案的前提条件。这个判定标准在实操中较模糊。
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提到,网信部门会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算法分级分类安全管理制度,根据算法推荐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算法推荐技术处理的数据重要程度、对用户行为的干预程度等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具体哪些功能算“具有舆论属性”,各地网信部门口径可能不一致。例如,纯工具类 AI(如代码补全)与内容生成类 AI(如文章写作)的判定标准不同。这一条各地口径不一致,具体以属地网信部门的答复为准。
还没搞清的地方
- 技术支持者备案时,是否需要提交底层模型的安全评估报告,还是仅提交自身服务的安全评估?法规未明确区分。
- 同时提供 C 端应用和 B 端 API 的团队,是否需要分别以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身份备案?还是合并备案?
- 纯内部使用但涉及生物识别信息(如人脸编辑)的场景,是否触发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单独同意要求?
常见问题
调用第三方大模型 API 开发应用,我是提供者还是技术支持者?
你是提供者。你直接面向用户提供服务,需履行备案义务。
我提供模型 API 给其他开发者调用,算什么?
你是技术支持者。参照提供者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内部使用 AI 工具,不对外提供服务,要备案吗?
不用。未向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不适用相关备案规定。
参考来源
以下为文中判断所依据的公开文件,链接均为官方原文。
-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3-01-10 施行。第十九条=备案义务+公示编号;第二十条=新功能上线前安全评估;第十三条=应用商店必须核验备案。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七部门令第 15 号,2023-08-15 施行。定"面向境内公众提供"的适用范围、第十七条备案义务、第十二条标识义务。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2-03-01 施行。算法备案制度的母法,备案编号与变更注销手续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