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备案编号只是开始,不公示一样算违规
拿到备案编号后,必须在产品显著位置公示编号,并对生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这两步没做完,监管视为未备案。
公示位置的技术实现要求
备案通过不是终点,展示是合规的一部分。
完成备案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显著位置”没有统一像素标准。我看到的落地做法,多是要求用户不滚动就能看到,或从首页第一层菜单点进去不超过一次。这是习惯做法,不是法规写的。
对于Web端,建议在页脚(Footer)固定展示,并链接至网信办公示系统对应页面。对于App端,建议在“设置”-“关于”或首次启动弹窗中展示。
截至 2026-07-17 的第十八批公告,累计备案 8768 条编号、涉及 5887 家主体(本站按公告附件统计)。产品不在其中,说明这道门还没走完。
生成内容的强制标识义务
备案只解决“你是谁”,标识解决“这是AI做的”。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具体执行分两类: 1. 文本/语音:在对话气泡旁、语音波形旁添加“AI生成”标签。 2. 图片/视频:在画面角落添加不可移除的水印,或在元数据中嵌入标识。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明确,提供者应当按照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这意味着,即使你只做了文本生成,只要涉及图片输出,标识义务同样存在。
标识不能仅存在于后台日志,必须对用户可见。
应用商店上架的核验门槛
很多开发者忽略App分发环节。
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落实上架审核、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责任,核验深度合成类应用程序的安全评估、备案等情况。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把核验动作压在商店一侧,原文没写开发者要交什么。具体材料看各商店的审核要求,国内安卓商店普遍要填备案编号。
2026-07-17,网信办一次注销10个算法备案编号;2025-07-14,一次注销28个。注销意味着公示失效,若产品仍在线且未更新,即构成违规。
| 检查项 | 合规要求 | 常见错误 |
|---|---|---|
| 备案编号展示 | 网站/App显著位置 | 藏在深层菜单,用户找不到 |
| 公示链接 | 指向官方公示系统 | 链接失效或指向错误主体 |
| 内容标识 | 图片/视频/文本均可见 | 仅后台记录,前端无提示 |
| 商店核验 | 提交备案号供审核 | 未更新注销后的新编号 |
新功能的动态评估义务
备案是静态的,产品是动态的。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若你在已备案产品上新增“智能写作”或“人脸编辑”功能,需判断是否触发安全评估。
这一条各地口径不一致,具体以属地网信部门的答复为准。建议新功能上线前,先向属地网信办提交功能说明,获取书面确认。
未评估直接上线,风险高于未备案。
还没搞清的地方
- “显著标识”的字体大小、颜色、透明度是否有强制性国标?目前仅规定“显著”,无量化指标。
- 纯API接口服务(不直接面向公众)是否必须在前端展示备案编号?暂行办法第二条排除未向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情形,但接口调用方若再分发,责任边界模糊。
- 备案注销后,已生成的存量内容标识是否需追溯删除?法规未明确,建议保留日志以备查。
常见问题
备案编号拿到后,代码里要改什么?
在生成内容的响应头或前端展示层添加显式标识逻辑,并在网站/App显著位置展示备案编号及公示链接。
只做了备案公示,没做内容标识行不行?
不行。深度合成规定第十七条要求对可能导致混淆的内容进行显著标识,缺一项即违规。
新功能上线前必须重新备案吗?
不一定。若属于具有舆论属性的新功能,需按第二十条开展安全评估,变更备案仅针对主体或算法机理重大变化。
参考来源
以下为文中判断所依据的公开文件,链接均为官方原文。
-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3-01-10 施行。第十九条=备案义务+公示编号;第二十条=新功能上线前安全评估;第十三条=应用商店必须核验备案。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七部门令第 15 号,2023-08-15 施行。定"面向境内公众提供"的适用范围、第十七条备案义务、第十二条标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