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分别加在哪个位置
显式标识的物理位置与呈现形式
显式标识必须让用户“明显感知”,位置错即不合规。
文本类内容,标识需加在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形式为文字提示或通用符号。
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第四条)
音频与视频,标识需加在起始、末尾或中间,视频还需在播放周边添加显著提示。
图片类内容,只需在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无需考虑时间轴。
交互场景界面,需在界面或文字周边添加显著提示,确保用户操作时可见。
隐式标识的元数据字段构成
隐式标识是技术措施,嵌入文件数据中,用户不易感知。
法规强制要求写入文件元数据,字段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
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第五条)
文件元数据指按照特定编码格式嵌入到文件头部的描述性信息,用于记录来源、属性、用途。
鼓励添加数字水印,但元数据字段是底线要求,水印是加分项。
| 标识类型 | 物理位置 | 强制字段/形式 | 感知度 |
|---|---|---|---|
| 显式标识 | 内容本体或界面 | 文字、声音、图形、显著提示 | 用户明显感知 |
| 隐式标识 | 文件头部元数据 | 属性信息、提供者名称/编码、内容编号 | 不易被用户感知 |
导出与传播环节的标识保持
提供下载、复制、导出功能时,必须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这意味着前端导出逻辑不能剥离视觉标识,否则违反“确保文件中含有”的要求。
传播平台需核验元数据,若未核验到隐式标识但用户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需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提示。
若未核验到隐式标识且用户未声明,但检测到显式标识或其他痕迹,需标识为“疑似生成合成内容”。
无显式标识申请的日志留存
用户申请无显式标识内容,服务提供者可提供,但有前置条件。
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通过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并依法留存提供对象信息等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第九条)
日志留存期限固定为六个月,少于此时长即违规。
用户协议必须明确说明标识方法、样式,并提示用户理解标识管理要求。
还没搞清的地方
- 元数据的具体编码格式标准(如EXIF、XMP的具体字段映射)法规未细化,具体以属地网信部门或行业标准的最新指引为准。
- “显著提示标识”的视觉规范(如字体大小、颜色对比度)缺乏量化指标,目前无统一强制像素标准,需参考平台自身设计规范。
- 数字水印的嵌入强度与文件压缩后的存活率无强制技术指标,实际效果需通过内部测试确定,此部分属技术实现细节,非法规硬性约束。
常见问题
显式标识必须加在文件的哪里?
文本在起始、末尾或中间;图片在适当位置;视频在起始画面及播放周边。
隐式标识具体写进文件的哪个部分?
写入文件头部的元数据中,包含属性信息、提供者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
用户要求导出无显式标识的文件,能答应吗?
可以,但需在用户协议中明确其标识义务,并留存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参考来源
以下为文中判断所依据的公开文件,链接均为官方原文。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09-01 施行。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的定义、写法,以及不得删除篡改标识。
-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3-01-10 施行。第十九条=备案义务+公示编号;第二十条=新功能上线前安全评估;第十三条=应用商店必须核验备案。